不能將結轉的預提費用重復剔除
按照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yè)在日常核算過程中要依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按期計提諸如應付工資、應付租金、應付裝卸搬運費以及應付的運費、保險費、短期借款利息、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資產減值準備等各項預計費用,記入的當期的期間費用和生產成本中。
但是,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以下統(tǒng)稱成本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未實際支付的費用是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因此,以往在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期間都要求企業(yè)要把當年已提未支付的預提費用從成本費用中剔除,即: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指應由當期成本費用負擔部分,下同)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有些企業(yè)卻簡單地直接把期末各項預提費用余額合計數直接作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殊不知,這樣計算存在一個漏洞,那就是,當企業(yè)在對上一年度及以前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也存在將結存預提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情況時,就存在本年度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問題。
例如:某礦石生產企業(yè)2010年預提礦石搬運裝卸費65萬元,當年實際支付55萬元,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結存未用的預提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事后企業(yè)未做賬務調整,結存未使用部分結轉到2011年繼續(xù)使用。2011年該企業(yè)預提礦石搬運裝卸費105萬元,實際支付85萬元,尚有20萬元未被使用,但企業(yè)該項預提費用年末賬戶體現貸方余額30萬元,如果企業(yè)直接將累計結存下來的這30萬元全部調增2011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其中包括2010年結轉未使用、并已在匯算當年所得稅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10萬元,結果就使企業(yè)在匯算2011年度所得稅時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10萬元。相反,假設該企業(yè)在2011年預提礦石搬運裝卸費105萬元,實際支付110萬元,本年實際支付比預提多5萬元,年末該項預提費用賬戶體現貸方余額5萬元,則在匯算清繳時就應當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因為實際發(fā)生的該項費用抵減了2010年結轉指標5萬元,而在20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增了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