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某居民企業(yè)因經營不善,已嚴重虧損多年,于2011年6月底被法院宣布破產,實施破產清算。經過清算后,該企業(yè)全部資產賬面凈值(假定與計稅基礎無差異)為1500萬元,賬面全部資產變現收入2000萬元,清算資產盤盈50萬元,應付未償付的職工工資180萬元,拖欠各類稅金100萬元,尚未償付的其他各類債務300萬元(其中無法償還的債務50萬元),收取各類債權損失80萬元,發(fā)生清算費用40萬元,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600萬元(假定稅前可彌補虧損為100萬元),企業(yè)資本公積金20萬元(投資方投資時形成的資本溢價),企業(yè)注冊資本金1500萬元。分別計算該企業(yè)清算時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清算財產如何進行分配、股東投資轉讓所得、股息所得。
企業(yè)清算,是指企業(yè)按章程規(guī)定解散以及由于破產或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后,對企業(yè)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并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的經濟活動。《關于企業(yè)清算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指出企業(yè)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yè)在不再持續(xù)經營,發(fā)生結束自身業(yè)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企業(yè)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xù)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如何確定清算所得
根據財稅〔2009〕60號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計算時有以下兩種算法:
算法一:清算所得=(資產變現收入+清算資產盤盈)-清算費用-收取各類債權損失-〔未付職工工資性款項+拖欠各類稅金+(尚未償付的其他各類債務-無法償還的債務)〕-累計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金-注冊資本金-稅前可彌補虧損 =(2000+50)-40-80-〔180+100+(300-50)〕 -(-600)-20-1500-100=380(萬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380×25%=95(萬元)。
算法二:清算所得=資產變現收入+清算資產盤盈-資產計稅基礎賬面凈值-清算費用-收取各類債權損失+無法償還的債務收益-稅前可彌補虧損=2000+50-1500-40-80+50-100=380萬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380×25%=95(萬元)。
通過比較,兩種算法結果是一樣的。區(qū)別在于算法一是將整個資產負債表展開,結合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進行計算,較為復雜;算法二是根據資產的計稅基礎,結合應收未收、應付未付等影響損益的特殊事項進行計算,清晰、明了;當然二者對清算費用、相關稅費都進行了扣除,建議選擇第二種算法,不易出錯。
如何分配清算財產
根據財稅〔2009〕60號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yè)債務,按規(guī)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該企業(yè)1970萬元(2000+50-80)財產的分配順序為:1.清算費用40萬元;2.職工工資180萬元;3.清算所得稅95萬元;4.以前年度欠稅100萬元;5.債務250萬元(300-50);6.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財產1305萬元(1970-40-180-95-100-250)。
如何計算投資所得、股息所得
根據財稅〔2009〕60號文件規(guī)定:被清算企業(yè)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由于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為負,故該部分相當于股東股息所得為0。股東的投資轉讓損失為剩余資產減去投資成本,由于20萬元資本公積是投資時產生的溢價,構成投資成本,允許稅前扣除。投資轉讓損失=1305-(1500+20)=-215(萬元)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