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個稅政策的理解及應用
股權轉讓所得,作為財產(chǎn)轉讓所得的一種,應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了應對今年的稅務稽查,納稅人首先要把握目前已經(jīng)出臺的與資本交易項目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具體規(guī)定。為此,筆者進行了梳理和歸納。
一、自然人轉讓流通股
自1994年新個人所得稅制實施以來,因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實際上只有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場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只有限售流通股與非限售流通股之別,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將進入流通。這些限售股都不是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上取得的,成本較低,數(shù)量較大,解禁后在二級市場轉讓,獲益很高,卻與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一樣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會反應比較強烈。
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6月13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根據(jù)文件規(guī)定,在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xiàn)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自然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
為進一步完善現(xiàn)行股票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平衡個人轉讓限售股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yè)轉讓限售股之間的稅收政策,經(jīng)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jiān)會于2009年12月31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guī)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9]167號文只針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調整致力于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和穩(wěn)定,構建有利于資本市場長期穩(wěn)定發(fā)展的政策機制。
面對個人限售股征稅,大小非個人股東紛紛尋求新的避稅方式。一是,在大小非解禁后,如果大盤低迷,投資者想繼續(xù)持有以獲利,但是當股票價格上升后卻要繳納更多的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采取的方式是趕快賣出,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然后再買入的方法。二是,利用ETF基金避稅。財稅[2009]167號文只說售限售股獲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并未說明用股票換基金,賣出基金獲利需要繳稅,這就為那些持有限售成份股的個人大小非提供了一個避稅通道。
為進一步規(guī)范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2010年11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文件),規(guī)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tǒng)或大宗交易系統(tǒng)轉讓限售股,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shù)基金(ETF)份額均屬于納稅的范圍。從而將ETF避稅模式徹底堵死。
三、自然人取得股票期權
1.《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9號)
?、僭撐募状螌善逼跈嗨玫男再|進行認定,認定為“工資、薪金所得”。盡管文件沒有用“股票期權”的字眼,但是實質上首次提出了“股票期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概念,并且明確界定為工資、薪金所得。
②所得計算方法為購買股票當日價格減去施權價格。
?、垡髮⒐善逼跈嗨糜嬋氘斣鹿べY、薪金所得,如果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將股票期權所得在不高于6個月內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國稅發(fā)[1998]9號文件的所得計算方法,已經(jīng)被財稅[2005]35號文件所代替。
2.《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
①明確概念。該文件首次明確了“股票期權”和“施權價”、“行權價”等股權激勵概念。
②明確股票期權所得的實現(xiàn)時間一般不是施權日,而是行權日。
③如果在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則按照股票期權凈收入納稅。
?、軕{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這里的規(guī)定月份數(shù)是指在境內工作的月份,最高按照12個月計算。
3.《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
該文件是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補充規(guī)定。
?、僖?guī)定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只要股票期權針對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均可以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處理。但是這一規(guī)定已經(jīng)被國稅函 [2009]461號文件所代替,只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30%股份以上的公司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方可按照財稅[2009]35號文件的規(guī)定處理。其中控股最多為二級間接持股,如果一級持股公司股權比例在50%以上的,按照100%計算。
②明確股票期權凈收入的概念。如果員工以折價方式購入股票的,股票期權凈收入,應該減去折價購入的價格。
?、勖鞔_以折價方式購入股票的,施權價的確定。一般情況下,行權的時候實際支付購買股票的價格即為施權價,如果以折價方式購入股票的,則折價購入股票的價格為施權價。其實是明確了限制性股票的施權價問題。
?、芤?guī)定股票增值權所得,也按照股票期權處理。雖然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未明確提出股票增值權與限制性股票的概念,但是明確了這兩種方式的計稅方法,全部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規(guī)定處理。
?、廾鞔_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在取得股票期權的時候納稅。計稅所得按照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確定,以后再轉讓股票期權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計稅,由于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在取得時已經(jīng)繳稅,所以實際行權的時候不再繳稅。鑒于境內缺乏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的市場,因此一般來說可轉讓的股票期權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
?、呙鞔_員工一年內取得多次股票期權所得的,將多次股票期權所得合并為一次,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規(guī)定的方法納稅,具體公式為: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4.《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股票期權的實施方式一般有三種,即:一般的股票期權計劃方式,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三類。其實在財稅[2005]35號文件以及國稅函 [2006]902號文件已經(jīng)明確了限制性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權的納稅方法,只不過沒有明確提出股票增值權以及限制性股票的納稅方式,財稅[2009]5號從概念上提出限制性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權所得均需要按照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納稅。
5.《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
①限制性股票的納稅計算方法。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shù)÷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shù)),限制性股票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诠善痹鲋禉嗨眉{稅計算方法。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獲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據(jù)授權日與行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被授權股數(shù),直接向被授權人支付的現(xiàn)金。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xiàn)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被授權人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shù)。
股票增值權所得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xiàn)股票增值權所得的日期。
?、圻m用股票期權所得納稅的范圍。明確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員工,控股公司為上市公司至少占30%以上股份的企業(yè)??毓晒咀疃嗟蕉夐g接控股公司,計算二級控股公司持股比例時,如果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按照100%計算持股比例。
集團公司、非上市公司、沒有按照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報備資料的的股票激勵計劃不能按照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納稅,而是應該計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中納稅。
6.《關于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
本文件是解決股票期權納稅資金來源不足如何納稅的規(guī)定。
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股權激烈方式比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納稅,同將所得均勻計入6個月的所得繳稅不同,不能混淆。過去國稅發(fā)[1998]9號文件曾經(jīng)規(guī)定,股票期權所得均勻計入6個月的所得納稅,這個規(guī)定自財稅[2005]35號文件頒布以來,已經(jīng)失效。
四、自然人轉讓股權定價問題
1、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明確了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政策。
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規(guī)定,自然人股東轉讓其持有的股權,在到工商機關做變更前,應該先到稅務機關繳稅,憑借完稅證明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285號文件還明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為發(fā)生股權變更所在地稅務機關,這是納稅地點的重大變化。
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對平價轉讓股權進行了限制,規(guī)定股權轉讓價格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如低價、平價)轉讓,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每股凈資產(chǎn)或享有的股權比例對應的凈資產(chǎn)份額進行納稅調整。
2、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27號公告對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政策進行了進一步的補充。
一是,什么是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主要是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其對應的凈資產(chǎn)份額的。二是,什么是正當理由?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被投資企業(yè)連續(xù)三年虧損的、親屬之間的股權轉讓、由于國家政策原因的股權轉讓。三是,如何調整計稅依據(jù)?主要是按照股權對應的凈資產(chǎn)份額進行調整,但是知識產(chǎn)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chǎn)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yè),凈資產(chǎn)額須經(jīng)中介機構評估核實。四是,經(jīng)過股權計稅依據(jù)調整后繼續(xù)轉讓的股權計稅基礎問題。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即,不執(zhí)行雙向調整原則。
3、《關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規(guī)定約定原股東償還債務如何計算股權轉讓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在批復中認定,原股東對債權債務的償還可以抵減股權轉讓價格。如果對于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jù)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債務后,再對每個股東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
對于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jù)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
4、《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文件規(guī)定,個人股權轉讓已經(jīng)完成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zhí)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xié)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5、《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明確,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chǎn)轉讓而產(chǎn)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chǎn)轉讓收入,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該條款類似于價外費用征稅的規(guī)定。
五、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無效
在沈陽中院審理的一個案例中,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股權轉讓的“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承擔”,雙方就一切費用是否包括個人所得稅產(chǎn)生了爭議。轉讓方認為應該包括個人所得稅,而受讓方則認為不包括個人所得稅。經(jīng)過兩輪官司,沈陽市終審判決認為,這里的“一切費用”不應包括個人所得稅,所得稅屬于不可轉嫁稅種。在財產(chǎn)轉讓合同中約定“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承擔”,不應包含個人所得稅,否則,構成稅收規(guī)避,屬于私法權利濫用的無效行為。
因此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納稅人要注意合同的規(guī)范性,如果雙方商議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由受讓方承擔,就要寫到價款中去,比如約定股權轉讓價款=500萬元+股權轉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明確約定公式,就可以避免稅收風險的爭議。
六、股權交易傭金的稅務處理技巧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手續(xù)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手續(xù)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guī)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yè):財產(chǎn)保險企業(yè)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shù),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yè)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yè):按與具有合法經(jīng)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xié)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例如,A公司要將自己持有M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B公司,支付給李先生傭金1000萬元,由于傭金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和個人所得稅,且受到財稅 [2009]29號文件5%手續(xù)費的比例限制,因此稅負很高。因此,納稅人可以采取兩種方式解決該問題,第一種模式,取得傭金的個人可以辦理一個個體工商戶并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可以核定征收綜合稅率的稅款,有的地方只需要8%點多即可開出發(fā)票,發(fā)票的形式可以勞務等方式進行,從而大大的節(jié)省了稅款。第二,采取兩步轉讓的方式,即:企業(yè)現(xiàn)將股權轉讓給李先生,李先生再將股權轉讓給B公司的放肆,即:化傭金為股權轉讓所得,節(jié)省了營業(yè)稅,并且A公司不再需要支付傭金,不再受到傭金比例的限制。這種所得類型轉換的思路,是稅收籌劃中經(jīng)常運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