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fā)《荷蘭居民身份證明》式樣的通知
國稅函發(fā)[1991]05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8)國稅外字第368號文向你們轉發(fā)了《荷蘭居民身份證明》式樣,現接荷蘭財政部國際稅務司司長萬德·黑頓(VanderHeeden)1990年12月11日來函稱,由于荷蘭進行有關稅收管理的調整,荷蘭有關稅務部門將重新發(fā)布其居民身份證明,并附來新的《荷蘭居民身份證明》空白式樣一份?,F將該式樣譯成中文,印發(fā)給你們,以便在實際執(zhí)行工作中,核查荷蘭居民享受中荷稅收協定待遇所持的居民身份證明。
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